(2016)鄂0102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徐振宝与湖北新华合众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宝,湖北新华合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039号原告:徐振宝,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盛世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湖北新华合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丹水池中储物流服务中心大楼603室。法定代表人:林桂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一般授权代理),男,湖北新华合众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勇(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振宝诉被告湖北新华合众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振宝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新华合众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振宝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振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38元减半收取9,119元,由原告徐振宝负担。审 判 长 许丽莎人民陪审员 葛一红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