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余天驰与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天驰,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1772号原告:余天驰。法定代理人:余立良。被告: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朱志忠,院长。原告余天驰与被告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余天驰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天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7元,由原告余天驰负担。审判员 易凌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