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84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余天驰与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天驰,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1772号原告:余天驰。法定代理人:余立良。被告: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朱志忠,院长。原告余天驰与被告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余天驰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天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7元,由原告余天驰负担。审判员  易凌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