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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6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明宏、王红梅等与章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宏,王红梅,章家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6409号原告:陈明宏,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王红梅,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现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保轩,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被告:章家虎,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瞿亚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宏、王红梅诉被告章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宏、王红梅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陈明宏、王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宏、王红梅撤回对被告章家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24800元,由原告陈明宏、王红梅承担。审判员  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