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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3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倪彩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倪彩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3民初3780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07146518X3。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号(宏通苑酒店*号楼***层)。主要负责人:王建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远,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玲娜,女,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倪彩飞,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以下简称民泰海曙支行)与被告倪彩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倪彩飞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0000元,利息24559.36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9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合计514559.3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江锋独任审判。本案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3月28日,被告倪彩飞与原告签订了《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浙民泰商银保借字第DK070916000057号】,合同约定,被告倪彩飞向原告借款490000元,借款期限为自实际(首次)提款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18‰的固定利率,按季结息,在每季末月的20日付清利息,贷款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利随本清。借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时支付借款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同时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6年3月29日,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倪彩飞放贷490000元。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倪彩飞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2016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倪彩飞借贷法律关系解除。另,截至2016年9月9日,被告倪彩飞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90000元、利息24559.36元,暂合计514559.36元。被告倪彩飞确认送达地址为浙江省宁海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彩飞应在判决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借款本金490000元、利息24559.36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9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合计514559.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73元,由被告倪彩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江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周碧莹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