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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0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金在与张能油,张能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在,张能油,张能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0409号原告张金在,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诏安县。被告张能油,男,汉族,1975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诏安县。被告张能杈,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在与被告张能油、张能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家丽(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