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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执3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鲁卫国与胡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卫国,胡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3执3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鲁卫国。被执行人:胡克。关于鲁卫国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胡克在中国银行00×××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854.98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克在中国银行00×××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854.9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年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