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执3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鲁卫国与胡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卫国,胡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3执3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鲁卫国。被执行人:胡克。关于鲁卫国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胡克在中国银行00×××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854.98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克在中国银行00×××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854.9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年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