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3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马道俊、苏强与马明春、刘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道俊,苏强,马明春,刘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817号申请人:马道俊。申请人:苏强。被申请人:马明春。被申请人:刘汕。申请人马道俊等与被申请人马明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2016年10月0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马明春驾驶的鲁G×××××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并提供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函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马明春驾驶的鲁G×××××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扣押期限二年。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买卖、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马道俊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樊文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