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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8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引镇供销社给付遗嘱生活困难补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西安市长安区引镇供销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83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供销社。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供销社主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供销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向申请人李某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供销社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供销社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账户(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选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