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7民初5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唐多琼与杨恒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多琼,杨恒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5391号原告:唐多琼,女,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宝,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恒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唐多琼与被告杨恒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唐多琼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多琼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多琼撤回对被告杨恒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多琼负担(已纳清)。审 判 长  陈永静人民陪审员  卓玉川人民陪审员  曹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