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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邓东北与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正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东北,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正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6民初1015号原告邓东北,男,汉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住绵阳市游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绵阳市安州区花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吴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正双,男,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住绵阳市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刚,四川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东北与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正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东北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东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东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邓东北负担。审判员  王保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