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6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邓东北与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正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东北,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正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6民初1015号原告邓东北,男,汉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住绵阳市游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绵阳市安州区花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吴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正双,男,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住绵阳市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刚,四川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东北与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正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东北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东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东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邓东北负担。审判员 王保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