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赖圣清与罗会派、董雪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圣清,罗会派,董雪峰,陈玉锋,杭州顺友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91民初1041号原告:赖圣清,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卫平,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会派,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董雪峰,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陈玉锋,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杭州顺友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大道450号浙江石材市场四区C53号摊位。法定代表人:罗会派。原告赖圣清与被告罗会派、董雪峰、陈玉锋、杭州顺友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赖圣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会派、董雪峰、陈玉锋、顺友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圣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罗会派返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43400元(自2015年1月21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此后仍按该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罗会派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3.被告董雪峰、陈玉锋、顺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0日,四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载明:罗会派向赖圣清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借款月利率3%;逾期还款的,每天加收3%的违约金并承担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担保方董雪峰、陈玉锋、顺友公司对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等承担还款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被告罗会派还款完毕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罗会派转账交付了借款15万元,并由被告罗会派出具了收据。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催款,四被告均未履行其义务。原告认为,四被告逾期返还借款的行为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被告罗会派、董雪峰、陈玉锋、顺友公司未答辩。原告赖圣清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顺友公司虽在借款合同中盖章,但合同中并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罗会派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已依法成立并生效。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罗会派未按约返还借款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其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罗会派赔偿其律师费,亦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雪峰、陈玉锋自愿为本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就被告罗会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顺友公司亦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顺友公司仅在借款合同中盖章,但未标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现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为本案借款的保证人,不应认定顺友公司为本案借款的保证人,故本院对此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会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赖圣清借款15万元;二、被告罗会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赖圣清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罗会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赖圣清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董雪峰、陈玉锋为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赖圣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8元,由被告罗会派承担,被告董雪峰、陈玉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洁健代理审判员 章岳龙人民陪审员 高 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唯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