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童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02民初3183号原告:童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童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童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孩吴静静归原告抚养,男孩吴文强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童某某、吴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12月6日办理了结婚仪式,于2013年10月29日补办了结婚证,正式确立了夫妻关系。童某某于2007年农历9月20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吴静静,2010年11月生于一男孩,取名吴文强,现均由童某某、吴某某共同抚养。因童某某、吴某某相识时间短、性格差异过大,婚前了解少,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吴某某性格多疑、暴躁,对童某某不信任,经常辱骂童某某,不让童某某与家人来往。2016年7月26日,童某某与吴某某因琐事再次发生争吵,谈及离婚之事时,吴某某的母亲向童某某索要20万元的损失费,并将童某某反锁在房间直至傍晚。童某某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无法共同生活,随向法院提起诉讼。吴某某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童某某、吴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12月6日办理了结婚仪式,于2013年10月29日补办了结婚证,正式确立了夫妻关系。童某某于2007年农历9月20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吴静静,2010年11月生于一男孩,取名吴文强。本院认为,童某某、吴某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只要双方注重感���的修复,互相尊重、互谅互让,还有和好的希望,且原告也提供不出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童某某要求与吴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童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童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红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红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