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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何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775号原告:何某。被告:赵某。原告何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赵某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任小硕人民陪审员  金国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