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何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775号原告:何某。被告:赵某。原告何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赵某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任小硕人民陪审员 金国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