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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刑更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罪犯郑博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博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871号罪犯郑博伟,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襄汾县人,现在山西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蒲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郑博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交),附带民事赔偿9992.33元(未赔)。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2013年5月23日本院以(2013)晋市法刑减字第382号裁定对郑博伟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20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以(2016)晋城监减字第30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发现减刑案卷有瑕疵,执行机关已予完善。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及至今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博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各项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12月至2016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7次,监狱嘉奖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郑博伟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博伟在服刑改造期间,主动缴纳了全部罚金,并赔偿了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在减刑上应当从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博伟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凌云审 判 员  祁 俊代理审判员  李 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