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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静芳、朱东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静芳,朱东升,何惠芝,金华市成惠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860号申请执行人潘静芳,女,1978年4月8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朱东升,1974年10月19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何惠芝,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金华市成惠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日晖路,组织机构代码:082939934。法定代表人朱东升。申请执行人潘静芳与被执行人朱东升、何惠芝、金华市成惠石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金东商初字第01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60万元及利息。当事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