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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福亮与吴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亮,吴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2049号原告:李福亮,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被告:吴发贵,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原告李福亮与被告吴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福亮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亮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原告李福亮负担。审判员  胥仲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