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8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福亮与吴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亮,吴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2049号原告:李福亮,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被告:吴发贵,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原告李福亮与被告吴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福亮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亮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原告李福亮负担。审判员 胥仲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