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6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明涛与夏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涛,夏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6147号原告:杨明涛,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夏吉林,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杨明涛与被告夏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杨明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涛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明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欣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米志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