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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南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凯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凯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凯。被执行人长沙市凯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南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凯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6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64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云审 判 员  邓 平审 判 员  何祥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