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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抗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金刚行贿罪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湘09刑抗2号原审被告人金刚行贿一案,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以(2015)桃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刚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金刚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十六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六年九月十九日,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益检公一审刑抗(2016)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量刑畸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