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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肖小平与胡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小平,胡佳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699号申请执行人:肖小平,女,1972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胡佳斌,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肖小平与胡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胡佳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固红审 判 员  刘春琼助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恒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