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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韩武闯与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武闯,村民委员会,郭全伟,赵艳卫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韩武闯,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霞,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记,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郭全伟,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赵艳卫,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武闯与被告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郭全伟、赵艳卫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韩武闯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武闯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武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韩武闯负担审 判 长  叶 鹏审 判 员  马海民代理审判员  周晓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畅鹏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