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段文斌与湖南省恒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文斌,湖南省恒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段文斌。被执行人湖南省恒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段文斌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恒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给协助义务人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恒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本年度租金收益6710972.92元(扣除申请执行人段文斌自行垫付开发票税金1259425.91元后,实际实现的执行标的额为5451547.01元)。另查,湖南省恒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16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0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祥伟审 判 员 杨小康审 判 员 周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 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