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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2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蔡雪利与闫巧幸、河南经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雪利,闫巧幸,河南经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547号申请执行人蔡雪利,女,汉族,1965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闫巧幸,女,汉族,1970年6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经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蔡雪利申请闫巧幸、河南经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巧幸、河南经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6026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晓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