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7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汪冬容诉薛培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冬容,薛培超,顾震英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70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冬容,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培超,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平,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顾震英,女,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上诉人汪冬容因与被上诉人薛培超、原审第三人顾震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冬容放弃对薛培超的上诉,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汪冬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汪冬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上诉人汪冬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珏代理审判员 潘静波审 判 员 潘春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