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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余勇敢与王红军、王雪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勇敢,王红军,王雪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446号申请执行人余勇敢。被执行人王红军。被执行人王雪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2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红军、王雪风银行存款10636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 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