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余勇敢与王红军、王雪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勇敢,王红军,王雪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446号申请执行人余勇敢。被执行人王红军。被执行人王雪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2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红军、王雪风银行存款10636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 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