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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上海玉帝工贸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玉帝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玉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邓丛林,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刘德庆,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玉帝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31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上海玉帝工贸有限公司货款746112.5元,被告分别于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30日前各支付原告10万元,余款546112.5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付清;二、如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应另行向原告上海玉帝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违约金10万元,且原告并可就被告所有未付款项及违约金10万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6426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2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2016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5753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依法裁定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商初字第031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钟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