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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郭朋诚与谭建明、谭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朋诚,谭建明,谭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75-1号申请执行人郭朋诚,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建明,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炜,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朋诚与被执行人谭建明、谭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朋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富平民初字第0085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274780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谭建明、谭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朋诚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7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