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2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何德志与杜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志,杜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2995号原告:何德志,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杜彪,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何德志与被告杜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何德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德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00元(已减半计收),公告费300.00元,共计700.00元,由原告何德志负担。审 判 长 葛明鑫人民陪审员 胡富福人民陪审员 刘明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