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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3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倪某某、陈某某与倪甲、倪乙、倪丙、倪丁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3民初1273号本院2016年9月28日对原告倪某某、陈某某诉被告倪甲、倪乙、倪丙、倪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辽0123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123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下数第二行的“被告倪甲、倪乙、倪丙自2016年起每年支付原告倪某某、陈某某赡养费人民币10,000元”补正为“被告倪甲、倪乙、倪丙每年给付原告倪某某、陈某某赡养费10,000元,此款于每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时间从2016年10月25日起”。审判员  信景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 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