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5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文通与王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通,王双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256号原告王文通,男,1982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被告王双福,男,1965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原告王文通诉被告王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文通负担。审判长 李桂伟审判员 刘保健审判员 焦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