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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文通与王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通,王双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256号原告王文通,男,1982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被告王双福,男,1965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原告王文通诉被告王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文通负担。审判长  李桂伟审判员  刘保健审判员  焦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