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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亚静、魏爱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静,魏爱苹,王伟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亚静,女,1963年11月11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临城县。被执行人魏爱苹,女,1967年7月7日生,汉族,临城县科技局科员,现住临城县。被执行人王伟立,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临城县人,临城县物价局科员,现住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民三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以(2015)临执字第193号执行裁定书和(2015)临执字第19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魏爱苹位于临城县××小区××楼××单元××西门房屋及临城县××小区××楼××号车库(房权证字第00××53),但被执行人魏爱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魏爱苹所有的位于临城县××小区××楼××单元××西门房屋及临城县××小区××楼××号车库(房权证字第00××53)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少辉审 判 员  史素申人民陪审员  邢亚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亚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