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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执37号之十六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台山市威宏建材有限公司、梁伟甫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台山市威宏建材有限公司,梁伟甫,陈彩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执37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55631448—6,法定代表人:周和华。被执行人:台山市威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汶村镇西南工业区铃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8948004-7,法定代表人:梁伟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伟甫,男,汉族,1961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彩芬,女,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彩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彩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彩芬在中国农业银行62×××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39724.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艾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