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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郝平与管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平,管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郝平,男,59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管翠兰,女,50岁,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本院在执行郝平与管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吉民审判员  王 川审判员  田粒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