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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2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付长坡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长坡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293号罪犯付长坡,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7日作出(2006)社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付长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付长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某各项费用共计22256.18元,赔偿不足部分由其法定代理人付某某等二人负责清偿。刑期自2006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5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对付长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月10日对付长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月22日对付长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付长坡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8月分一天,付长坡与本村村民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发生打斗,打斗中鲁某某用刀将付长坡扎成轻微伤。2006年8月27日早上,付长坡见鲁某某的奶奶周某某一人,便产生杀死周某某念头。遂回家拿根木棍,打其头部一下,致周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付长坡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定责任能力人。罪犯付长坡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考核期内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付长坡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长坡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