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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执恢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绵竹市全贵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绵竹市丽华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绵竹市华林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四川省宗银闲置设备积压物资调剂有限公司、杨宗银、张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绵竹市全贵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绵竹市丽华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绵竹市华林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四川省宗银闲置设备积压物资调剂有限公司,杨宗银,张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恢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绵竹市全贵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绵竹市丽华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绵竹市华林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宗银闲置设备积压物资调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宗银,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丽华,女,汉族。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绵竹市全贵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绵竹市丽华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绵竹市华林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四川省宗银闲置设备积压物资调剂有限公司、杨宗银、张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省宗银闲置设备积压物资调剂有限公司的财产流拍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财产抵偿债务5000000.00元。另查明,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定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