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鑫源建设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金奥绿源燃气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鑫源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市金奥绿源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鑫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在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丁亮,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照榴,泰州市姜堰区张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泰州市金奥绿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在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沙士华,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窦银龙,该××员工。泰州市姜堰区鑫源建设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金奥绿源燃气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泰州市金奥绿源燃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泰州市姜堰区鑫源建设有限公司借款16748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4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而该和解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因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届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宣桂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俊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