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1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吴文革与张健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革,张健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文革被执行人张健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119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吴文革与张健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23750元,承担诉讼费195元,执行费260元。经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投资、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法院另行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6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冯文科代执行员 赵睿光代执行员 陆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