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6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肖易苗与郑冬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易苗,郑冬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6民初1147号原告:肖易苗。被告:郑冬美。原告肖易苗与被告郑冬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易苗、被告郑冬美依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易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8月16日,但被告借款后,却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被告郑冬美承认原告肖易苗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冬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肖易苗借款人人民币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郑冬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弋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骆卫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