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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东洋与程利君、何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洋,程利君,何贤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439号原告:王东洋,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程利君,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何贤斌,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王东洋为与被告程利君、何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东洋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王东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