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9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梁殿瑞与陈瑞风、梁殿祥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殿瑞,陈瑞风,梁殿祥,梁爱芹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1031号原告梁殿瑞。被告陈瑞风。被告梁殿祥。被告梁爱芹。原告梁殿瑞与被告陈瑞风、梁殿祥、梁爱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梁殿瑞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殿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殿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2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立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常明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