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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梁殿瑞与陈瑞风、梁殿祥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殿瑞,陈瑞风,梁殿祥,梁爱芹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1031号原告梁殿瑞。被告陈瑞风。被告梁殿祥。被告梁爱芹。原告梁殿瑞与被告陈瑞风、梁殿祥、梁爱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梁殿瑞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殿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殿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2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立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常明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