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永保与被执行人马恩江、时立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保,马恩江,时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2执异26号案外人张玉凤,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区,系农民。申请执行人贾永保,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区,系农民。被执行人马恩江,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区,系农民。被执行人时立军,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系农民。本院在执行贾永保与马恩江、时立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玉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张玉凤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张玉凤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郭德浩审判员 薛庆金审判员 崔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