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康延亭与齐齐哈尔市第七粮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延亭,齐齐哈尔市第七粮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504号申请执行人康延亭,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白山乡。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第七粮库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安路。法定代表人李洪旭,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延亭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第七粮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康延亭于2016年9月1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董成海给付补差款250580.16元,案件受理费5058.00元,合计255638.1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齐齐哈尔市第七粮库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齐齐哈尔市第七粮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账户内的存款并扣划给付康延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姜圣智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广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