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22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其强与被告张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强,张久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1232号原告:周其强,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7日。被告:张久明,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其强与被告张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久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其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其强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其强负担。审 判 长  陈兴全代理审判员  蒋 婷人民陪审员  袁国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秦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