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建民与冯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民,冯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民,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冯珍,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陈建民与被执行人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借款时止,其中,10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6日起计,10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8日起计;违约金自2015年2月4日起按日利率3‰计至付清借款时止,利息和滞纳金相加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律师费3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23804元,执行费22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4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日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