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5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桂兰与路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兰,路晓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666号原告张桂兰,女,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路晓坤,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张桂兰与被告路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路晓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兰撤回对被告路晓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晓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