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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桂兰与路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兰,路晓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666号原告张桂兰,女,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路晓坤,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张桂兰与被告路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路晓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兰撤回对被告路晓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晓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