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245号原告沈某,女,生于1959年2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王某,男,生于1959年10月27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孙彦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思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