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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2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桂惠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桂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374号罪犯陈桂惠,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销赃罪于2000年6月2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10月5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登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桂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陈桂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郑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桂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2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陈桂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间,陈桂惠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驾车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河南省登封市等地采用撬窗入室及尾随被害人,砸车窗玻璃等手段实施盗窃5次,盗得现金、香烟、花生等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共价值69000余元。该犯系累犯、主犯。罪犯陈桂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记功。自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改造评审分别为:较差、一般、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桂惠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桂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