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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5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陈伟烽、严小萍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陈伟烽,严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591号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6号102单元、103单元及二层。负责人XX,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效峰、黄倩倩,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伟烽,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严小萍,女,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81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伟烽、严小萍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7777.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晓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珮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