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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胡旭亮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739号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胡旭亮,男,出生于1992年11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739号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胡旭亮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和执字第7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