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胡旭亮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739号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胡旭亮,男,出生于1992年11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739号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胡旭亮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和执字第7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