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贾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贾某某,女。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贾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光义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东街40号1幢1房屋一处(房产证号:005**)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1297号案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继军 关注公众号“”